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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829号原告郑某某,女,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被告吕某某,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吕某某提起的离婚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某某担负。审判员  谢长海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