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829号原告郑某某,女,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被告吕某某,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吕某某提起的离婚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某某担负。审判员 谢长海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刘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