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蔡利达与张利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利达,张利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157号原告:蔡利达,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颜志康,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利华,男,194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利达诉被告张利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利达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蔡利达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