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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鄂州中民再终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爱珍、杨帮松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爱珍,杨帮松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鄂州中民再终字第0001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王爱珍,女,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帮松,男,195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汉区。申请再审人王爱珍因与被申请人杨帮松合伙结算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6日作出的(2011)华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2012)鄂鄂州中立民申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再审人王爱珍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的部分证据没有经过质证,有部分诉讼请求没有审理、判决,同时认为判决书中工程利润和前期费用的确定、分摊及计算方法都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1)华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连生审判员  韩晓琼审判员  赵国文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严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