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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民初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智国与被告商林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国,商林芳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2932号原告陈智国,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于跃帮,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林芳,女,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高新区。原告陈智国与被告商林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陈智国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诉,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智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陈智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闵筱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滕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