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揭惠法民一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揭惠法民一初字第773号原告吴某甲,女,汉族,惠来县溪西镇人,现住。身份证号码:×××3643。被告吴某乙,男,汉族,惠来县溪西镇人,现住。身份证号码:×××3751。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其经亲戚多方做工作同意与被告和好,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的撤回起诉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傅伟胜审 判 员 方钟彬人民陪审员 杨光升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许慕华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