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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揭惠法民一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揭惠法民一初字第773号原告吴某甲,女,汉族,惠来县溪西镇人,现住。身份证号码:×××3643。被告吴某乙,男,汉族,惠来县溪西镇人,现住。身份证号码:×××3751。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其经亲戚多方做工作同意与被告和好,于201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的撤回起诉申请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傅伟胜审 判 员  方钟彬人民陪审员  杨光升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 记 员  许慕华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