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民初字第388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民初字第3882号原告:陈XX,女,X出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张家楼镇X,身份证号码:X被告:张XX,男,X生,汉族,农民,住胶南市张家楼镇X,身份证号码X委托代理人:李金花,胶南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车成驹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于云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