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田晓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晓华,西安影视制片公司,张德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田晓华。被执行人西安影视制片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乐。被执行人张德行。申请执行人田晓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公正处(2011)西证执字第269号执行证书,于2011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影视制片公司支付欠款135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保证人张德行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张德行在陕西朱雀索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股权进行了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西安影视制片公司履行了200000元,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影视制片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张德行在陕西朱雀索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股权进行评估拍卖期限较长,致申请执行人田晓华申请执行的1150000元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田晓华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0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二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刚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