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2-08-0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李虎堂申请执行申文奇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虎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李虎堂,男,汉族,陕西户县人。委托代理人吴云亭,咸阳市渭城区文汇法律服务所。被执行申文奇,男,汉族,陕西兴平人。申请人李虎堂据生效的(2012)咸民终字第0112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申文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16000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承担执行费用24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无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兴执字第000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党代理审判员 徐 林代理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二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社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