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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执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于新仪与李近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新仪,李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620号申请人于新仪。被执行人李近海。本案在执行申请人于新仪与被执行人李近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1)乐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葛明顺审判员  杨书坤审判员  钟德军二〇一二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梁瑞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