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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赵如长与赵永远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如长,赵永远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南民初字第607号原告赵如长,农民。被告赵永远,农民。原告赵如长与被告赵永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前后邻居,被告位于原告房后(北面),被告房后(北面)是村级公路,原告通向村级公路只能通过被告左侧大约7米的通道,可被告翻建新房后又紧接着自己的南院墙往东码出5米多的砖垛,挡住了原告的出路,妨碍了原告正常生活,对此双方多次发生争执,今年4月份经村委会、乡城建所、土地所多次调解未果,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令被告排除妨碍,去除障碍物,保障原告的正常通行。被告辩称,原告在被告房前没有房屋,根本没有人居住,所以被告并没有挡住原告的出入。原告称通向村级公路只能通过被告左侧的通道不是事实,被告房的西侧也就是右侧有一通道,是原被告及周围邻居共用的集体通道,车辆及人员畅通无阻。被告房前的宅基是赵如生所有的,所以原告无权起诉被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前后邻居,原告居前,被告居后,被告翻盖的房屋后侧是村级公路,原告房屋宅基地及被告房屋左侧有公用大约7米宽的通道。被告在翻盖完房屋后在左侧的通道上紧挨自己南院墙往东码出了5米多长的墙垛,被告对此无异议,被告主张房屋左侧的通道是自己拉土所垫,不是公共道路,墙垛并未妨碍他人通行。原告提交宅基地使用证用以证实对该宅基地有使用权。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前后邻居,双方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为创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努力。被告在翻盖完房屋后将左侧大约7米的通道在自己南院墙往东码出了5米多墙垛,阻碍了原告的正常通行,影响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且对自己亦无益处,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碍,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永远停止侵权行为,将南院墙往东码出的墙垛清除,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志勇陪判员杨方祥陪审员  钟 诚二〇一二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