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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余刑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5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陈秀月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陈秀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余刑初字第10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秀月。因本案于2012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2)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秀月犯诈骗罪,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2)945-1号起诉书变更指控被告人陈秀月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晨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秀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至11月,被告人陈秀月以帮被害人杨某的表哥郑某办理建房报告需要用钱打点关系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杨某、郑某的人民币共计43000元,并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挥霍后,被告人陈秀月让人伪造建房报告1份,该报告上盖有“浙江省杭州市土地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区土地管理局”、“余杭区塘栖镇土地规划管理所”的印章,经核实,上述3枚印章均系伪造。据以指控的证据有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秀月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且系情节严重,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陈秀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至11月,被告人陈秀月以帮被害人杨某的表哥郑建平办理建房报告需要用钱打点关系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杨某、郑某的人民币共计43000元,上述款项均被被告人陈秀月挥霍。后被告人陈秀月让人伪造建房报告1份,该报告上盖有“浙江省杭州市土地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区土地管理局”、“余杭区塘栖镇土地规划管理所”的印章。经核实,上述3枚印章均系伪造。证明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出被告人陈秀月),证实2011年5月,其经钟某介绍认识被告人陈秀月后欲让陈帮其表哥郑某办理房屋建造的审批手续,后被告人陈秀月多次从其及郑某处拿走人民币共计43000元,后于11月6日上午,陈秀月约其见面后给其一张建房申请报告的复印件和一张盖有三个部门公章的原件,其到相关部门咨询后发现被告人陈秀月给其的审批报告系伪造的事实;2、被害人郑某(曾用名郑建平)的陈述(辨认出被告人陈秀月),证实2011年5月左右,杨某跟其讲被告人陈秀月有能力帮其办理建房手续,后杨某以需要钱走关系为由从其处共拿走人民币31000元,直到2011年11月初,杨某给其一份敲了几个章的建房报告,但该建房报告系伪造的事实;3、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秀月自称系某领导的干女儿,2011年,杨某经其介绍认识被告人陈秀月后陈以帮杨批建房报告为由从杨某处骗取人民币43000元,但最后未办成,还将一张盖了三个章的纸给杨某,后被发现该纸系伪造的事实;4、调取证据清单、盖有假公章纸张、建房申请报告,证实从杨某处扣押建房申请报告、盖有“浙江省杭州市土地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区土地管理局”、“余杭区塘栖镇土地规划管理所”公章的纸张1张的事实;5、关于启用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印章的通知、关于同意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临平国土资源所等更名的批复、证明,证实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02年前使用“杭州市土地管理局”行政公章,未使用过“浙江省杭州市土地管理局”行政公章以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塘栖管理所的印章启用情况;6、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秀月的身份情况;7、抓获、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秀月系被抓获归案的事实;8、被告人陈秀月的供述和辩解。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秀月伪造国家机关印章3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且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秀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秀月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4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望浙人民陪审员  金新法人民陪审员  吴福征二〇一二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沈国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