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2-08-0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吕艳、林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吕艳,林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723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住所地:仙居县南峰街道环西南路18号。负责人:杨灵勇,系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志超,系员工。被告:吕艳,女,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林妙,女,汉族,住仙居县。原告与二被告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吕艳偿还原告透支本金150641.06元及利息(含罚息)41125.71元(结算至2017年1月27日,以后按合同另算);2.被告林妙对被告吕艳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涉案事实卡种类商惠通卡卡号申领时间二〇一二年八月五日信用额度200000元合同相关约定《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商惠通卡领用合约》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商惠通卡保证合同》相关约定:一、乙方使用商惠通卡预借现金(含透支现金、透支转出)的,均需支付自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单利。二、乙方如在最后还款日前(含)不能成功归还最低还款额,账户会逾期,甲方除计收透支利息外,还将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2%计收罚息。三、保证担保范围:被保证人依据《合约》领取的商惠通卡,在该卡账户销户前,并在申请授信额度范围内使用该卡所产生的透支本金、透支利息、罚息、及费用(手续费、追索费、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等全部费用。透支事实2015年8月21日被告吕艳取现200000元,截止2017年1月11日形成透支本金150641.06元及利息(含罚息)。还款事实2017年1月26日还款3000元后再无还款。合并债权额核定本息本金150641.06元利息(含罚息)自记账日按照合同约定以月利率2%为限其他费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透支款本金150641.06元及利息(包括罚息等按合同约定计收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总计以月利率2%为限);二、被告林妙对被告吕艳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5元,减半收取2067.5元,由被告吕艳、林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谢林晓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代理书记员周燕静?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