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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信刑终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信刑终字第205号原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辩护人李保富,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新县人民法院审理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刘某某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新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刘某某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县人民法院(2012)新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张同福代理审判员  黄少斌二〇一二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林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