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淮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淮民初字第285号原告郭某某。被告丁某某,男。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2年5月11日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并2012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某经公告送达期满至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1984年10月,原、被告登记结婚,1986年生一子丁x。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2008年10月,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了处理。之后,被告外出打工,至今失去联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被告丁某某经公告送达期满,未应诉、未答辩。原告郭某某为支持自己离婚主张,向本院提交邻居姚xx、黄xx证明各一份,证明其与丁某某从2004年分居至今。工友宋xx证明一份,证明在打工期间,三年多没见过郭某某丈夫丁某某来过。根据原告郭某某的陈述及庭审调查,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于1984年10月4日结婚,办有结婚证。1986年5月生一子叫丁楠。由于双方性格不和,长期分居,互相之间缺乏必要沟通和理解,现分居达八年之久。2008年10月17日,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后,被告丁某某至今无联系。一子丁x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无需抚养。共同财产有位于城关镇建设街住房一套。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二十多年,但分居长达八年之久,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于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俊杰人民审判员 柳亚华人民审判员 陈广辉二〇一二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