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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鄄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2-08-05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李广涛、孙景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广涛;孙景山;侯存肖;赵考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鄄执字第38-5号申请执行人李广涛,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鄄城县联通公司职工,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孙景山,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侯存肖,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赵考兴,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鄄城县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鄄商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7日,依法委托菏泽市光大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赵考兴所有的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箕山信用社的股金85050元。2012年7月25日买受人杨崇民(身份证号)、刘庆敏(身份证号)以85050元的价格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赵考兴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箕山信用社的股金85050元(账户:917080400018600000881)的冻结。二、被执行人赵考兴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箕山信用社的股金85050元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杨崇民、刘庆敏所有。三、买受人杨崇民、刘庆敏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二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李玉景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0)鄄执字第99-3号申请人刘保安,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山东省巨野县东关行政村。被执行人郭振洲,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鄄城县西双庙庙信用社工作人员,住富春乡赵仟庄。被执行人冯兆修,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董口镇西冯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鄄商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23日,依法委托菏泽市光大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郭振洲所有的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口信用社的股金26000元。2012年5月31日徐从玉(身份证号372926196501020276)以26000元的价格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口信用社的股金26000元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徐从玉所有。二、买受人徐从玉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赵军审判员李长跃审判员马海涛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书记员李玉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