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威环民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马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马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1612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王翠玲。被告马某甲。原告赵某与被告马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军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翠玲,被告马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2012年12月28日,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马某乙由被告抚养教育。因婚生子一直由原告抚养,跟随原告生活。出于孩子身心健康及成长考虑,要求变更婚生子抚养权,由原告抚养教育,抚养费原告自行负担。被告马某甲辩称,双方于2012年底协议离婚时明确约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教育,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没有充足理由。而且婚生子的户口落在被告老家甘肃,出于入学籍考虑,也应归被告抚养教育。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为初婚,原告为再婚(前婚育有一子,现已成年)。××××年××月××日生育一子马某乙。2010年12月7日至2010年12月6日,被告在山东省鲁中强制隔离戒毒所隔离戒毒两年。2012年12月27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教育,因其尚小,暂由原告带到上学前半年,原、被告互不给抚养费。2012年12月28日,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马某乙由被告抚养教育。离婚后,婚生子马某乙仍一直随原告生活。2013年7月1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双方目前的收入情况:原告在张村镇长乐小区商铺开办了一个养生会所,主要卖化妆品和治疗腰腿疼,被告无固定收入。被告表示,因婚生子户口在老家甘肃,下步将带其回甘肃。而原告认为,被告此前曾吸毒,现也无固定收入,婚生子一直随原告在威海生活,如果变更环境,对其成长不利,关于被告所提学籍问题,原告表示可在威海落户口办理学籍。上述事实,有离婚协议等书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如父母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处理。本案中,婚生子马某乙一直随原告在威海居住生活至今,被告虽已解除戒毒隔离,但目前尚无固定收入,目前来看,婚生子继续由原告抚养教育对其成长较为有利。故原告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婚生子马某乙由原告抚养教育。案件受理费50元,原、被告各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军志二〇一二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秦宪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