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初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彭桂平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桂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2548号原告彭桂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缪如旺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桂平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桂平于201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桂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桂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彭桂平负担。审判员 王廷禄二〇一二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宋金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