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2-08-0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岳XX与胡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XX,胡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104号申请人岳XX,男。被执行人胡X,男。本院受理岳XX依据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胡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7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胡X工资17500元扣划至本院,除留胡X部分生活费外,已将12000元支付申请人。现被执行人的工资继续冻结,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全部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明君审判员 :韩幼文审判员 :向全明二〇一二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朱继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