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194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古岘支行与张仕辉、张新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古岘支行,张仕辉,张新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1947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古岘支行,住所地平度市古岘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8758915-3。负责人崔巍峰,主任。委托代理人宋玉正(370283197603052211),男,1976年3月5日生,汉族,职工,住。被告张仕辉(370283197208121555),男,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张新奎(370226196108261516),男,1961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古岘支行与被告张仕辉、张新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古岘支行于201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古岘支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古岘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古岘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永杰二〇一二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耿学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