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8-0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焦明章与张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明章,张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焦明章,男。被执行人张小明,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城民初字第010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小明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张小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20000元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张小明位于城固县桔园镇上街住宅门面房二间,查封期间禁止被执行人张小明对该房进行赠予,买卖等处置行为。二、依法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张小明35000元的银行存款及其相应的投资或收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岗审判员 :张碧敬审判员 :韩幼文二〇一二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 丁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