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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一终字第0114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终字第011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0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2年8月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平代理审判员 刘 旭代理审判员 李 喆二〇一二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小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