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一终字第01148号
裁判日期: 2012-08-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终字第011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00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2年8月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平代理审判员 刘 旭代理审判员 李 喆二〇一二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小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