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邱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2-08-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64)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邱民初字第96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保生。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八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武成林二〇一二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郭雪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