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初字第254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爱城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2547号原告王爱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缪如旺。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城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城于201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爱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爱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王爱城负担。审判员 王廷禄二〇一二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宋金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