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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赵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2-08-04

公开日期: 2018-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高某某;陆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新赵民初字第277号 原告刘某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高某某。 被告陆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张某某于201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张某某负担225元。 审判员 田 丰 二〇一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贾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