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23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郭乐为与郭世兰、郭世梅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2318号原告郭乐为,农民。被告郭世兰,农民。被告郭世梅,农民。被告郭世香,农民。被告郭世花,农民。被告郭世平,农民。被告郭世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乐为与被告郭世兰、郭世梅、郭世香、郭世花、郭世平、郭世恩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乐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于守亮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