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招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云波与被执行人招远市齐山镇大吴家村民委员会工程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波,招远市齐山镇大吴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招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王云波,男,1972年12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南关东村。被执行人招远市齐山镇大吴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春兵,村委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云波与被执行人招远市齐山镇大吴家村民委员会工程欠款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截止2012年8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4296元,并依法承担自判决生效之日10日后至付款之日的迟延履行金,应负担诉讼费407元,申请执行费4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的(2011)招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海燕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王龙顺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臧玉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