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齐法执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赵本秀与山东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本秀,山东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795号申请人:赵本秀,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山东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赵本秀与被申请人山东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本秀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