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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二初字第0415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孙某华与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卫生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华,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卫生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二初字第0415号原告:孙继华,农民。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卫生院,住址:亳州市十河镇十河集。法定代表人:张太友,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光,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继华诉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卫生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继华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继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孙继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7元,减半收取1003.5元,由原告孙继华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