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一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闫瑞发诉被告刘福生、被告荣向林、被告李继忠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瑞发,吉林市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盘龙分公司,刘福生,荣向林,李继忠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539号原告闫瑞发。原告吉林市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盘龙分公司。负责人闫瑞发,经理。委托代理人葛桐嘉,吉林三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福生。委托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福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荣向林。被告李继忠。原告闫瑞发诉被告刘福生、被告荣向林、被告李继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闫瑞发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瑞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瑞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闫瑞发承担50.00元,退回给原告50.00元。审判员 高清林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