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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招执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城东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招远市高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招远高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招执字第1313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东信用社。 负责人盛玉伟,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芳永,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招远高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截止2012年8月15日,被执行人招远高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80万元,并承担借款480万元自2005年10月26日至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0.35‰计算的逾期利息,应负担诉讼费45200元。申请执行费5105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09)招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林天奇 审判员  王龙顺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臧玉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