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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花诉被告魏庆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李某某,女,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被告魏某某,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邵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