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刑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商刑初字第00042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2年7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在县城金都酒店酒后驾驶陕D266**号金杯车沿长新路由西向东行驶,22时许,当行驶至县城朝阳路口处时,其驾驶的金杯车前保险杠处撞伤路边拉架子车的环卫工人王某某。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即将伤者送往县医院救治,后到现场等侯处理时,遇见110巡逻车经过时,即将肇事经过告诉巡警人员。经商南县公安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周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提取被告人周某血液,经西安市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96.95mg/100ml。另查明,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已在本院东岗法庭另行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报案登记表及办案说明,证人刘某某、罗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商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周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德清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