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一初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史靖与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碑林分局、第三人史双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靖,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碑林分局,史双河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746号原告:史靖,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书抗,陕西札司特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碑林分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纺织品市场内。法定代表人:罗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军,男。第三人:史双河,男,194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靖与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碑林分局、第三人史双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靖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靖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靖撤回起诉。诉讼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范合瑞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霍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