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黎泽兵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黎泽兵;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74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泽兵。因本案于2012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泽兵犯抢劫罪,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辽、代理检察员韩飞,被告人黎泽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5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黎泽兵经预谋持钢管、弹簧刀至本市西湖区蒋村街道西溪诚园工地北面余杭塘路一凉亭,用钢管打醒在该处睡觉的被害人刘某,后冒充协警盘问被害人,并用弹簧刀威胁被害人,劫得被害人刘某的HEZHILI手机一只(H002型号,价值人民币408元)、女式杂牌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0元)及一件上衣。案发后,赃物手机及自行车均已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泽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检验结果告知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泽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黎泽兵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泽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宗 盼人民陪审员 傅炳林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