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光民特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姜某某要求宣告陈华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光民特字第46号申请人姜某某,男,1989年9月28日生,汉族。申请人姜某某要求宣告陈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陈华系申请人母亲,申请人父亲姜某甲于2001年病故。2003年秋,被申请人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申请人姜某某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陈华失踪。经查,被申请人陈华,女,1965年8月9日生,住光山县晏河乡程山村姜湾村民组。系申请人姜某某母亲,于2003年秋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5月30日在光山县晏河乡程山村村委会发出寻找陈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经报刊发布公告期限已届满,陈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华离家出走,至今无联系。申请人姜某某申请宣告陈华失踪,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华为失踪人。指定姜某某为失踪人陈华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梦扬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