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建民初字第0683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徐红兰诉被告季玉霞、孙世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建民初字第0683号原告徐红兰。被告季玉霞。被告孙世荣。原告徐红兰诉被告季玉霞、孙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红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玉霞、孙世荣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红兰诉称:被告季玉霞和被告孙世荣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2日,被告季玉霞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后原告向被告季玉霞追要,被告季玉霞未能偿还,该债务是在被告季玉霞与被告孙世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应当是夫妻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被告季玉霞、孙世荣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季玉霞和被告孙世荣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2日,被告季玉霞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徐红兰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借据载明:“借条借徐红兰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借款人:季玉霞2012.3.2”原告借款后,向被告季玉霞追要,被告季玉霞未能偿还,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证据借条、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徐红兰与被告季玉霞之间发生的5万元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季玉霞应当偿还借款。被告孙世荣与被告季玉霞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孙世荣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季玉霞、孙世荣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季玉霞、孙世荣共同偿还原告徐红兰借款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季玉霞、孙世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账号:4001010402278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李乃春审 判 员 唐谊成代理审判员 刘大维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