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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招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招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宋寿珍等4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招城信用社,宋寿珍,范淑英,郭举东,郭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招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招城信用社。负责人XX荣,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翠霞,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宋寿珍,女,1962年9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焦格庄村。被执行人范淑英,女,1953年8月2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焦格庄村。被执行人郭举东,男,1953年12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焦格庄村。被执行人郭玉文,男,1960年7月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焦格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截止2012年8月15日,被执行人宋寿珍、范淑英、郭举东、郭玉文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3537.17元,并承担自2008年11月6日至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5.4913‰计算的逾期利息,应负担诉讼费638元。申请执行费6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08)招商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王龙顺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臧玉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