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1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郭劲飞与韦邦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劲飞;韦邦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151号原告:郭劲飞,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告:韦邦树,男,30岁,汉族,居民,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劲飞与被告韦邦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劲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良胜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