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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15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郭劲飞与韦邦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劲飞;韦邦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151号原告:郭劲飞,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告:韦邦树,男,30岁,汉族,居民,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劲飞与被告韦邦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劲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良胜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