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禹民一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朱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一初字第00468号原告:朱某,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家才,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瑞玲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书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