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河法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与王观州、李停中、牛涛、兰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兰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河法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驻东营市河口区黄河路21号。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志强,男,汉族,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职工,现住该单位。被执行人兰俊杰,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城区。山东东营河口农村合作银行与王观州、李停中、牛涛、兰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河商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兰俊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兰俊杰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兰俊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兰俊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志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