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上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梁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刑初字第55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2012年8月2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2)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杜恬君、书记员石珏,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26日凌晨2时28分许,被告人梁某饮酒后驾驶浙A×××**别克轿车沿中河高架由北向南行驶至鼓楼下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依法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86mg/ml,达醉酒驾驶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及驾驶证、归案经过、乙醇检验报告、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员档案、现场录像、呼吸式酒精测试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26日起至2012年9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翠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