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民抗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胡灵芝、许红兵与胡灵芝、许红兵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灵芝,许红兵,陈子敬,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民抗字第48号抗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胡灵芝。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许红兵。原审被告:陈子敬。原审原告许红兵与原审被告陈子敬、胡灵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1)金永商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胡灵芝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2年8月27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2012)金市检民行抗字第47号民事抗诉书,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永康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汤海庆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范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