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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一初字第01649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杨宙霖与第四军医大学口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宙霖,第四军医大学口腔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1649号原告杨宙霖,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东英,女,195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第四军医大学口腔医院,住所地西安市长乐西路145号。法定代表人赵铱民,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宙霖诉被告第四军医大学口腔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宙霖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宙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2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边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