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招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毅等3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招城信用社;王毅;于庆东;徐建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5)招执字第552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招城信用社。 负责人马旭东,主任。 委托代理人姜洪杰,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王毅,男,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开发区考家村。 被执行人于庆东,男,1979年6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工人,招远市糖酒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徐建胜,男,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第六地质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招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毅等3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截止2012年8月15日,被执行人王毅、于庆东、徐建胜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2140.12元,并承担自2004年7月2日至还款之日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逾期利息,应负担诉讼费1396元、申请执行费12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的(2004)招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海燕 审判员 林天奇 审判员 王龙顺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臧玉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