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船民一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本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本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738号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鸿博花园4号楼1单元1层2号。法定代表人:邹静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市昌邑区鸿博花园12号楼5单元76号。被告:王本鑫,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鸿博御园18号楼8单元4层101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本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健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