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招执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池仁胜与被执行人山东金峰五金锁业有限公司买卖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仁胜,山东金峰五金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招执字第946号申请执行人池仁胜,男,1953年9月20日生,浙江省瑞安市人,工人,住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塘中路1栋x号。被执行人山东金峰五金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洲,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截止2012年8月15日,被执行人山东金峰五金锁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7362.25元,并依法承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后至付款之日的迟延履行金,应负担诉讼费1005元,申请执行费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的(2003)招民初字第1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海燕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王龙顺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臧玉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