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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楼少波与高燕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少波,高燕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306-2号原告:楼少波,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诸密特,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泽波,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燕君,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现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赵彦江,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利权,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甬慈民初字第30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楼少波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登记在被告高燕君名下的坐落于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越溪梅园沁泉苑1××号的房地产[房权证号:慈房权证2008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慈国用(2008)字第140012号]的查封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少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高燕君名下的坐落于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越溪梅园沁泉苑1××号的房地产[房权证号:慈房权证2008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慈国用(2008)字第140012号]的查封。审 判 长  徐 斌审 判 员  朱 岚代理审判员  谢飞娜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 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