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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镜民催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荣成荣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荣成荣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镜民催字第00071号申请人:荣成荣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法定代表人:张庆东,董事长。申请人荣成荣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6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3190005120034317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汇票票面金额200000元整,出票日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到期日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付款行为徽商银行芜湖分行清算中心,出票人芜湖万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广州市金科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依次背书转让给江门市长优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冠源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广悦电化有限公司、威海新盛盐业化工有限公司、威海嘉城海运有限公司、荣成荣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荣成荣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荣成荣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申请人荣成荣新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 丽审判员 窦衔庆审判员 常荣红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