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绍钱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鸿晨化纤有限公司与绍兴县迪凯服装有限公司、绍兴县亨宝德纺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鸿晨化纤有限公司,绍兴县迪凯服装有限公司,绍兴县亨宝德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钱商初字第134号原告:绍兴县鸿晨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中英。委托代理人:张银华。委托代理人:洪震亮。被告:绍兴县迪凯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央兵。被告:绍兴县亨宝德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鸿晨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迪凯服装有限公司、绍兴县亨宝德纺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