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复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9)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复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殷某。委托代理人韩卫,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委托代理人张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审判员 段红祥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文忠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