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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2-08-3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49)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复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殷某。委托代理人韩卫,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委托代理人张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审判员  段红祥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文忠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